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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文号:财税字〔1998〕55号 发布日期:1998-08-06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9.05.18财税〔2009〕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4.11.05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2.02.27财税〔2002〕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1.04.10财税〔20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本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1.04.10财税〔20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本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9.05.18财税〔2009〕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2.02.27财税〔2002〕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04.11.05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